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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法律适用及证据的运用
来源:陈杰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0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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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法律适用及证据的运用

在当今的社会经济形势下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普遍存在,而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也是层出不穷。主要的纠纷是在劳务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到的人身损害。那么,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维护,这是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。以下我就自己所办的相关案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,希望能给大家一点体会。

[案情]赵某是一位农民,李某是一位农民建房包工头,李某雇佣赵某在工地做活。一天赵某在工地做活过程中被一硬物碰到,当时感觉有一点疼,但他没有给其他工友说,也没有向李某说明这一情况,而是继续在工地做活,过了好几天感觉不对后,到医院一检查内脏受到很大的损害,为此花去了几万医疗费并构成了九级伤残。再去找包工头时,包工头认为赵某不是在工地受伤的。

赵某起诉到法院,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为其代理。本律师提了几点意见:一、赵某没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工地做活过程中受伤的事实;二、如此重的伤当时为何不说,这重的伤过好些天才到医院去不合常理;三、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受伤与在工地干活有联系等意见。最后法院经过审判采纳了律师的一些意见,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。

[分析]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如何能够得到赔偿,本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

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与接受劳务者存在劳务关系,比如工友的证言、录音、做工录等。

其次要保留在做工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,有了损害要及时向接受劳务者报告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检查。

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。

法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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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陈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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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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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206*********9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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